翟灿民,男,汉族,45岁,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2010年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获得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该所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翟灿民律师
手机号码:13525420686
邮箱地址:280709188@qq.com
执业证号:14103201010646171
执业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阳花园东3层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豫 0327 民初 00 号
原告:范某某,女,1973 年 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 省 宜 阳 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温某某,男,1992 年 9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 省 宜 阳 县。
被告:温某某,男,1972 年 4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温某某、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温某某支付购房款 1560000 元,并支付利息每月 5706 元从 2023 年 10 月 1日截止款项全部结清之日;2.被告温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 11 月 13 日原告收到被告通过他人账户支付的 30 万元购房款,用于提前还清本案涉案的房产在银行的抵押贷款 25万多元和支付过户的税费。涉案的房产解除银行抵押后,2020 年 12 月 3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共同到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涉案房产(即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某某房产)依法转让到被告名下。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过户后,剩余 156 万元被告用涉案房产作为抵押到银行贷款,贷出款项后被告把剩余156 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未付清房款之前,因涉案房产是商业用房,在原、被告交易前原告就进行着出租,每月租金5706 元,原告继续对涉案房产进行出租收取租金作为未付清房款 156 万元的利息直到房款全部付清为止。后被告从银行贷出款项后,原告要求支付房款,被告以贷出款项已经使用到别处,无法支付房款,就让原告继续收取租金作为利息。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房款,但被告一直以无钱支付为由推脱。被告温某某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出具欠条一张,愿意承担担保责任。2023 年 9 月 30 日出租到期后,租户不再支付租金,原告再次督促被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告还是不予支付,但房产至今也没有人租用,原告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利息。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某某、温某某欠原告范某某购房款 151 万元。
二、被告温某某、温某某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范某某房款 31 万元,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偿还原告范某某房款 40 万元,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范某某房款 40 万元,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偿还原告范某某房款 40 万元,共计 151 万元。
三、上述约定的付款,从第二期开始(含第二期)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四、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的房产在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由原告范某某占有使用,原告可以出租,相关收益归原告范某某所有。
五、原告范某某不再要求被告温某某、温某某支付拖欠房款的利息。
六、本案受理费 9471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3120元,共计 17591 元,由被告温某某承担,该款项于 2024 年 5月 24 日向原告范某某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高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