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2542-0686

您所在的位置: 宜阳县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翟灿民律师 翟灿民,男,汉族,45岁,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2010年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获得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该所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翟灿民律师

手机号码:13525420686

邮箱地址:280709188@qq.com

执业证号:14103201010646171

执业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阳花园东3层

成功案例

史某某二审调解书-民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豫 03 民终 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女,1941 年 2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2004 年 2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2006 年 7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81 年 7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2009 年 9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基本信息同上。系韩某某母亲。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巧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聪,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因与上诉人河南某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4)豫 0303 民初 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史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与河南某某医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

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河南某某医院 2024 年 8 月 23 日前向史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 95 万元整;

二、若河南某某医院按照上述约定完成付款义务,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史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及其近亲属不得再以起诉、投诉、信访等方式追究河南某某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等责任);




三、若河南某某医院未按照上述约定完成付款义务,则史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4)豫 0303 民初 00号民事判决;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3571 元,由史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负担 357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468.97 元,减半收取 2234.49 元,由河南某某医院负担 1482.58 元,史某某、韩某某、韩某某、韩某某负担 751.91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康富昌 

书 记 员 卫淑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