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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翟灿民律师 翟灿民,男,汉族,45岁,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2010年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获得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该所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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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翟灿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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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某某一审判决书-民事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 0303 民初 0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42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

原告:毛某,女,1947 年 3 月 14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42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系毛某丈夫。




原告王某某、毛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8 年 8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6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告:王某某,女,1971 年 2 月 19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豪洋,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某某、毛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翟灿民,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豪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每人每月支付王某某、毛某赡养费 3000 元;2.判令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为王某某、毛某提供住处并轮流照顾王某某、毛某;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某、毛某生育子女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并含辛茹苦把三人抚养成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均身体健康,没有残疾,且已成家立业。王某某现年 82 岁,毛某现年 77 岁,均是高龄老人,王某某、毛某的身体欠佳,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需要子女赡养照顾其生活起居。王某某、毛某原居住房屋被政府拆迁,现租房生活。毛某疾病缠身,疫情期间感染病毒由王某某及时送医抢救,挽回生命,但生活已不能自理,居住在王某某家已 15个月以上,并由王某某照顾其生活,在此期间毛某突然晕倒数次,均由王某某及时抢救回来。王某某现独居出租房内,基本生活无人照顾。王某某、毛某现由王某某照顾生活起居,王某某、毛某担心一人生病住院后,王某某去医院陪护,另一人无人照顾生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王某某、王某某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王某某、毛某希望三个孩子均提供住处,轮流照顾王某某、毛某的生活,实现家庭和睦,儿孝孙贤。




王某某辩称,王某某同意王某某、毛某的诉讼请求,但王某某从 1990 年参加工作 30 多年以来,尤其是最近五年多时间,一直是王某某照顾父母生活,住院看病陪护和办理解决各种父母交代的家庭事务,不存在王某某不赡养父母情况。

一、王某某照顾母亲的事实情况。王某某是家中长子,从父母两个人结婚到母亲随军至父亲从部队转业到洛阳后,王某某记事起母亲一直照顾家里三个孩子和父亲的一切生活家务事务。母亲有高血压、高血糖和冠心病等 20 多年,并患有 13 年的严重口疮,多年以来经过洛阳市中西医和各种偏方治疗均不能痊愈,时重时轻,最严重时候几乎不能吃饭,体重下降了几十斤。自王某某父母居住的房子即洛阳市西工区被政府违法拆迁后,王某某父母两人先于 2020 年 5 月至 7 月在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址居住。由于王某某家房子面积小,建筑面积只有 81 平方米,两个卧室一个客厅,王某某父母当时住在王某某的房间,王某某孩子住一间,王某某住在客厅沙发有两个月。由于王某某自己有十几年高血压和冠心病史,王某某孩子大学毕业后当时正在备考研究生,四个人无法正常起居生活学习和休息。经过与父母商量同意租住房子,为了省钱和加之王某某父母高龄且都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病史,主要考虑租住步梯房一楼。王某某四处寻找合适的房子,并以自己的名义为父母在外面租住房子,于 2020 年 7 月底搬入洛阳市西工区,每月租金 1500 元,物业费 25 元。随后王某某帮父母先后购买高档沙发、床、电视机和电冰箱及厨房用品以及四季需要的衣物等一切生活用品。在此居住期间,两个老人单独生活,主要是母亲给父亲做饭、整理家务。为防止意外发生,王某某购买一个监控摄像头装在客厅,便于远程手机查看和照顾他们。疫情三年来父母的各种事情包括看病,就医买药,家里器具维修、打印疫情二维码等各种事务都是王某某照顾办理解决的。2022 年初母亲先后在家出现多次呕吐晕厥昏倒,王某某陪同她到社区医院门诊看过多次没有找到原因,加之当时国家疫情防控严格,在急诊科苦等 8 个小时,于 12 月 5 日早上 5 点被迫由医院安排住到感染科的抢救室抢救治疗。王某某当时留下陪护也感染新冠并发高烧,3 天后王某某自己因新冠病情严重也办理了住院手续,与母亲同时住在该感染科的抢救室,一边治疗一边照顾护理母亲。母亲当时脑梗非常危险,每天出现两次不同程度的昏迷,几乎 24 小时输液和吸氧,为了抢救母亲,王某某几天几夜基本没有睡觉,因过度劳累出现尿血和新冠感染成左部白肺,王某某多次累得昏倒过去,是在医院大夫治疗帮助下活了下来。之后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放开,感染科病房不够用,抢救室只有 30 多平方米,相继挤住了 6 个危重病人,还有 5 个家属陪护人员,感染科的抢救室病人基本都是新冠危重病人,相继不断死亡,每次有新的危重病人搬进来,王某某前后被感染过四次新冠。12 月中旬该医院感染科大夫和护士相继感染被迫回家隔离,最严重的时候该医院感染科只剩下一名感染新冠比较轻的大夫和护士值班,该大夫发烧、走路摇摇晃晃、自顾不暇,让住院的近 100 个病人和家属自己想办法自救,经过病人家属大家互相帮助和自己倾力照顾护理,母亲新冠肺炎转危为安,同一批住院的病人最后只活下来四个人,其中包括母亲和王某某。主管大夫担心住院时间太长会产生超级病毒届时无药可救,劝王某某和母亲回家等疫情好转再到专业科室治疗母亲的脑梗。由于母亲脑梗病情没有解决,生活起居无法自理,也不能照顾父亲吃饭生活,2022 年 12 月 23 日王某某把母亲从医院直接安排到王某某自己家,母亲住王某某孩子的房间,王某某孩子住在客厅沙发。为救治照顾母亲,王某某在网上又购买医用制氧机、医用雾化吸痰机、医用指氧仪和报警器、监控摄像头等医疗设备和器具,同时开始自学中医知识,每天只睡 4 个小时,刻苦学习中医理论知识近 3 个月,最后通过中医和饮食炒菜合理搭配彻底治好母亲长达 13 年口疮。自此母亲身体情况从开始缺乏各种微量元素和一直吸氧无法自理生活,到后来慢慢可以从二楼下楼出去活动散步几十分钟,身体逐渐恢复,但是脑梗问题一直没有根治。2023 年 3 月 7 日上午 11 点左右母亲突然昏厥,王某某通过中医方法把母亲抢救苏醒后,送到医院心血管科检查,住院 3 天后经过专家心脏造影检查确认心脏冠状动脉堵了 78%,由于国家医保规定必须大于 85%以上才能做心脏血管支架手术,所以主管大夫建议先吃药保守治疗。




王某某辩称,一、王某某 2005 年结婚后,跟王某某和毛某在同一个小区居住,生活中的所有琐事都是王某某夫妻处理,买衣服买鞋,买各种物件……然后每年体检看病住院陪护,各种跑腿出力活都是王某某做的,还开车带他们出去游玩等等,生活中事无巨细地照顾着他们,王某某一个月才来一两次,以前院里的老邻居都可作证。王某某家是女儿,王某某家是男孩,王某某、毛某老两口重男轻女思想超级严重,从小压岁钱都区对待,老爷子更是一下没抱过王某某女儿。每次过年聚会吃饭,有好吃的,第一个永远都是他们孙子的,曾不止一次地当王某某女儿的面说,她是女孩,要把家产都给孙子,给王某某女儿心理造成很大伤害。甚至王某某生病住院,都是王某某、毛某出钱,期间王某某因为没工作在家待业,王某某、毛某甚至瞒着王某某给王某某长期每月按时发工资,而王某某这边连请求他们帮忙接孩子放学这个小事,却被一口拒绝,以至于王某某妻子无法上班。另外,因为王某某女儿成绩优秀,老两口好面子,非得让王某某女儿上私立学校。王某某因为经济原因,打算给孩子上免费的公立学校,但王某某、毛某说他们承担王某某女儿三年共计10 万学费,让王某某女儿一定要上学校,最后王某某女儿考上了,他们却不愿给学费,说没钱,一分不给,却转头给了孙子十来万元学费和额外的生活费。有关他们重男轻女的所作所为多不胜数,不——列举。尽管他们如此对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毛某依然是父子关系,血溶于水,在他们如此不公的前提下,王某某依然对王某某、毛某尽了该尽的义务。2020 年 5 月底所在小区房子拆迁王某某先搬走,分开以后,他们随后也租了房,但一直瞒着住址,怎么问也不说在那里住(害怕我们跟他借钱),一直到一年以后王某某才从别人口中得知他们的住址。之后隔三差五、逢年过节,王某某都有买东西去看望,直至 2022 年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毛某发病住院,王某某陪护,王某某陪护王某某被感染,然后王某某被社区隔离,隔离结束以后,毛某因为疫情原因医院不让探望,所以王某某多次买菜买药买生活用品去王某某家看望。毛某出院后被王某某接到自己家,除了中间毛某又两次入院见了两面,以后就再也没见过了。以上所述,王某某对王某某、毛某、已尽赡养或者扶助义务,反而王某某、毛某从我们拆迁搬家后,从来没有给王某某打过一个电话,问问我们生活怎样,孩子怎样,不管王某某的死活。二、王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目前非常困难,但王某某、毛某经济条件却很好,俩人一个月有一万多的退休工资,远远高出王某某的工资,所以王某某无力为王某某、毛某提供高要求的赡养条件。三年前因为拆迁买房,王某某贷款 72 万元,加上王某某女儿上私立学校花费的十万多元,又加上疫情工资基本发不下来,给王某某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压力,后期又因为装修贷款 10万,外债加贷款将近一百万元,每月还贷款五千多元,孩子伙食费加辅导班费用两千多元。妻子由于要照顾身体不好且又上高中的女儿,一直没有工作,一家三口全靠王某某一人,压的王某某喘不过气来。由于经济原因心理压力过大,加上新冠后遗症,王某某确诊冠心病,一直吃中药调养至今。在贷款和外债,还有精神压力下长期失眠,身体状况很差,实在无法满足王某某、毛某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三、王某某、毛某在诉讼中称王某某对他不提供住处,不提供赡养费,这是不符合事实的。1.王某某、毛某身体健康,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平时隔三差五、逢年过节王某某都有带吃喝的去看望,而且王某某、毛某有高额的退休工资(王某某每月退休工资 4300 元,外加军转干部补助一个季度 9000 元;毛某退休工资 3000 元),还有几十万元的存款,以及近百万元的拆迁款,完全能满足王某某、毛某的日常开销和医疗保障,无需王某某提供赡养费。2.王某某、毛某的拆迁款全部由王某某拿走,致使王某某、毛某没有固定住所。王某某以给毛某看病为由,多次从王某某手中拿走几十万元积蓄。3.王某某认为造成今天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王某某、毛某的极其偏心、重男轻女的思想和王某某的贪婪,拆迁款和积蓄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王某某霸占毛某和所有财产,长期不让老两口见面,王某某曾无数次上门,王某某不开门。鉴于王某某目前的经济条件和家庭情况,确实难令王某某、毛某事事如愿,也没能力承担诉讼费。




王某某辩称,1.本案就是王某某、王某某对家庭财产分割不匀导致的诉讼。王某某退休前为某国有企业一把手,毛某也为正式职工,其二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截至目前王某某、毛某已经给王某某 75 万元、王某某 61 万元,同时根据王某某记的手账,除上述钱款之外王某某、王某某又拿走王某某、毛某共有三十余万元。王某某、王某某作为亲兄弟,目前已经因为老人的财产分配不匀闹得不可开交。王某某在家庭会议上曾公开表示自己拿了老人 75 万元并且愿意赡养其中一名老人,如果王某某不愿意赡养另一个就把拿老人的 61 万元拿出来;而王某某又自认为老人对王某某偏心,表示如果赡养另一个老人需要再给其 30 万元。本案就是王某某、王某某两兄弟对家庭财产分割不匀导致的诉讼,其幕后的推手就是王某某,其本质上是为了针对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曾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表示女儿不分财产不养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同时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毛某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显示王某某与毛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

王某某提交还款明细、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各一份,显示其目前每月需偿还房屋贷款、装修贷款以及抚养孩子的支出情况。王某某提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显示 2023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2 月 5 日期间其工资收入共计 74084.74元。




王某某提交银行客户明细对账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各一份,显示王某某目前的退休金为每月2085.26 元、其丈夫冯某某目前的退休金为每月 1800 元。王某某提交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一份,显示王某某名下无房产。另,1.经法庭询问,王某某、毛某称王某某目前退休金每月 4300 多元、军转干部补贴每季度 9700 元,毛某目前退休金每月 2800 多元。王某某、毛某名下无房产,毛某目前跟随王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目前在外租房居住。2.经法庭询问,王某某、毛某称王某某每月花费租金2300 元、物业费 180 元,王某某、毛某花费生活费 2000 元-3000 元,花费药费 1800 元左右(王某某 300 元左右,毛某1500 元左右)。

3.法庭询问王某某、毛某对赡养方式的意见。王某某、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关于赡养费用王某某、毛某有退休金,正常的花费可以先从王某某、毛某的退休金中使用,超出的费用均摊。毛某长期与王某某居住,王某某了解其生病怎么救护,王某某、王某某没有相关经验,为方便也为符合实际毛某要求与王某某居住,由王某某照顾其生活起居。王某某由王某某、王某某轮流照顾其生活起居并共同生活,每三个月或半年轮流一次,并且要求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平时也要多去看望王某某、毛某。如果王某某、王某某房屋面积过小,无法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可以在外租房,由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王某某称王某某、王某某家都是男孩,将来要结婚,所以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一起居住不太合适,王某某家是女儿,将来结婚不在家住,王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居住比较合适。

王某某同意王某某、毛某关于赡养方式的意见,王某某、王某某不同意王某某、毛某关于赡养方式的意见。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对年老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不因年老父母有收入而免除该义务。王某某现已八十多岁,毛某也近八十岁,虽然该二人有生活来源,但该二人均属高龄老人,客观上需要劳务扶助,需要子女的照料,王某某、毛某的三个子女应当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关于如何具体赡养王某某、毛某的问题。赡养老人应当从有利于老年人的角度出发。经法庭询问毛某的意见,毛某表示愿意同王某某继续共同生活,王某某也表示同意,考虑到毛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为尊重毛某的意愿,由王某某继续照顾毛某,王某某照顾毛某期间不再另行向毛某支付赡养费,由王某某、王某某分别按月向毛某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数额本院参照老人实际生活需要、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为王某某每月 500 元、王某某每月 300 元。因王某某与子女之间对赡养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某由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轮流赡养。因每个子女家中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需要不断进行磨合,如果轮流赡养的时间过短,会造成环境频繁变化给王某某造成不适,故本院酌定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每次轮流赡养的时间以三个月为宜。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关系现状等因素,部分被告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能性,为便于案件执行,如发生各被告不履行轮流赡养王某某义务的情况时,应由不履行义务一方支付王某某相关月份的赡养费,赡养费数额本院参照老人实际生活需要、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为在需要轮流赡养王某某的相关月份期间王某某每月 1500 元、王某某每月 1500 元、王某某每月 900 元。前述赡养方式是根据目前的情况确定,如将来发生新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子女也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王某某、毛某对自己财产的分配、处置,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无关,故王某某、王某某辩称未分得家产等无法赡养王某某、毛某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 2024 年 8 月起王某某由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按照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顺序轮流赡养,每三个月轮流一次;若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轮流赡养王某某期间不履行赡养义务,则应在当月 5 日前给付王某某赡养费(赡养费标准为王某某 1500 元、王某某 1500 元、王某某 900 元)。

二、自 2024 年 8 月起毛某由王某某赡养照顾,王某某在于每月 5 日前给付毛某赡养费 500 元,王某某于每月 5 日前给付毛某赡养费 300 元。




三、驳回王某某、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230 元,由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各负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 源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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