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灿民,男,汉族,45岁,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2010年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获得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该所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翟灿民律师
手机号码:13525420686
邮箱地址:280709188@qq.com
执业证号:14103201010646171
执业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阳花园东3层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4年7月16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采取了刑事拘留。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特申请贵院审查逮捕时能够听取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当面陈述,并参考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过会见刘某某,听取其关于案件事实的介绍,并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沟通,辩护人认为刘某某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涉及的案件没有暴力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刘某某所涉嫌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案件,没有暴力行为,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申请人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本案之前并无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陈述案情,如实供述。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会见了解到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刘某某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结合本案,刘某某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最终认定刘某某犯罪,预计最终法院的量刑一般不会过高。同时,刘某某保证不再实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行为。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取保候审不会对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所以,刘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小,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其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三、刘某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刘某某为人本分老实,其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此外,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的事实已经查清,重要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刘某某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所以,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对刘某某不予批捕,即使其有关行为构成犯罪,因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而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因此,刘某某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无法对侦查机关查实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会见刘某某的陈述和公安机关的介绍,请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一并审查上述意见,综合评判刘某某的相关行为。辩护人希望能够对刘某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翟灿民律师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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