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灿民,男,汉族,45岁,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2010年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获得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该所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翟灿民律师
手机号码:13525420686
邮箱地址:280709188@qq.com
执业证号:14103201010646171
执业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香阳花园东3层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010253420,系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案辩护人。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香阳花园东三楼,联系电话13525420686。
请求事项:
对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24年7月16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采取了刑事拘留,依据犯罪嫌疑人母亲刘某某的委托,通过会见刘某某了解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法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性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性必要审查程序。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涉及的案件没有暴力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刘某某所涉嫌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案件,没有暴力行为,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申请人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性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本案之前并无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陈述案情,如实供述。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会见了解到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罪事实基本已经调查清楚,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嫌疑人刘某某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且属于经济犯罪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因素。
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且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条件。
综上,基于上述理由,特此申请,谨请依法启动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此致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翟灿民律师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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